六「公天」圖謀擔當「非牟利機構」角色?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日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透露,就解決「有線」專營合約屆滿後的電視頻道服務問題,政府已訂出方向,未來將所有頻道分為收費頻道、基本頻道兩類,政府將自行主導基本頻道,不再交由第三者傳送,亦即在 四月一日「有線」合約屆滿後,不再由「有線」夥拍「公天」傳送,而是改由一家非牟利機構代為傳送基本頻道。但當議員們追問這家「非牟利機構」是甚麼「東東」時,劉司長表示現時尚未能透露,頗為「神秘」。 昨日,傳出了消息,謂六家「公天」公司提出了兩個方案,其一是在「有線」專營合約屆滿時,願意把經營多年的電視接收點所有設備的擁有權無償贈予政府,由政府向居民統一提供免費電視信號;在「有線」電視信號源之外,增加一個信號源,讓包括六家「公天」公司在內的全部業界自由選擇。其二是以「澳廣視」名義,即特區政府非牟利機構身分,統一向公眾和業界發送信號。而這兩個方案,均希望可由「公天」業界繼續負責維護。 但似乎是六家「公天」公司對這兩個方案能否獲得政府接納,並沒有很高的信心,因而又另與「MTel電信」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由「MTel電信」透過固網牌照中規定預留的頻寛,供「公天」以無償方式傳送由電信管理局指定的電視信號;而「CTM」也已表達了同樣的合作意願。但有關方案主導權仍需要等待特區政府確認基本頻道。 由此看來,六家「公天」公司極為期盼能夠擔當「非牟利機構」的角色。當然,在上面所述的兩個方案中,前一個是直接傳輸,後一個是間接傳輸。至於透過「MTel電信」或「CTM」傳輸的方案,則是間接再間接的傳輸方式。 在時程方面,直接方案可以在 四月一日 「有線」專營合約期滿,特區政府正式實施「兩條腿走路」策略,將其中的「一條腿」基本頻道從專營權中剝離出之後,就可即時實施。 至於透過「澳廣視」傳輸的間接方案,似是「傳輸頻道」的角色改由「澳廣視」執行,「公天」不再輸出訊號,亦即將由「澳廣視」負責接受所有沒有版權或允許使用版權的頻道訊號,並由「澳廣視」播出,而向「用戶」輸送訊號的任務就由「公天」承擔。但「澳廣視」則須增加多個發送頻道,就如目前「澳廣視」另闢頻道播送中央電視台的新聞等頻道節目那樣。 至於透過「MTel電信」傳輸的方案,則是長遠計劃,須待到「MTel電信」舖設好全部或部份網絡線路後才能施行。而與「CTM」合作,卻能立即實施。其實,這種方式已是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慣常做法和方向,光纖線路可以完全滿足輸送訊號的需要。但要將光纖傳遞的電子訊號轉變為影音,可能還須添置一個機頂盒。 在商言商,對「公天」最有利的就是直接方案。但這就等於是承認「公天」的合法經營地位,政府必須向「公天」發牌。當然,政府也無須像現在那樣需要出錢,因為全是「公天」自己在運作,而且還「白賺」了一批接收設備和傳輸設備,但這些設備仍然擺放在「公天」公司內。「公天」所賺取的,是「線路維修服務費」,就像目前的情況那樣。雖然有取巧傾向,但由於無需政府出錢,而且也不用擔心立即斷訊,因而是屬於「三贏」的方案,還可彌消社會輿論對「濫用納稅人金錢」的質疑。 但對全局利益來說,卻是並未能趁此機會,徹底整頓那些如同蜘蛛網路的輸送電纜的問題。因為既然是維持現狀(如同現在一樣,只不過是將設備的所有權移交給政府),經營者對輸送電纜的管理也同樣是以「維持現狀」的心態應對之,不考慮投入資金進行整頓。除非是政府提出「必須整頓輸送電纜」的先決條件。 「澳廣視」播發訊號的方案,由於是仍然由「公天」輸送,因而也仍然存在著輸送電纜的整頓的問題。至於透過「MTel電信」或「CTM」傳輸的方案,就可徹底解決「蜘蛛網」的問題。 即使是為了避免「立即斷訊」,有接納「公天」各方案的必要,也只能是臨時措施,還應設法徹底解決問題,因而這個「非牟利機構」不一定就是「公天」。為避免諸多猜測,在計劃成熟之後,應及時公佈。或許,為了照顧到「公天」及其員工的生計問題,可對六家「公天」進行整合,成為一家新的聯合企業,更新設備,並整頓輸送電纜「蜘蛛網」。 但即使如此,如果政府相關部門仍是以「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做又三十六,晤做又三十六」的心態來進行管理,可能就仍如現時那樣,只得十幾個頻道節目給用戶收看,從而繼續保持那個除了是朝鮮之外,收看電視節目頻道最少的「世界記錄」。因此,在解決了全澳居民繼續收看電視節目的問題之後,政府相關部門的第二大責任,就是主動積極地與各電視台接洽,爭取使用他們的頻道節目,並依循以下幾個方向: 其一、是鄰近地區的無線電視台,包括珠海、中山等,還需要建立大頻率的接受設備,或是爭取到這些電視台的合作,以專門線路向澳門傳送。 其二、是衛星電視台,優先接洽中央電視台,還有內地各省級和地區及台灣的各家不鎖碼衛星電視台。 其三、是全球各地的華語、英語、葡語,以及東南亞語種的衛星電視台。為強化澳門「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臺」的特色,接收葡國、巴西等葡語國家的電視台;還應因應澳門居住有不少來自東南亞的居民,包括歸僑,還有新居民等,也宜爭取這些國家的電視台節目能夠落地澳門。 不知澳門特區有否參與簽署《世界版權公約》?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一九五二年簽訂,一九七一年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似是已經「凍結」了一八八六年制定,此後多次補充修訂的《伯尼爾公約》。而《世界版權公約》與《伯尼爾公約》最根本的區別,是《世界版權公約》採用「非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只有聲明享有版權才受到保護,而《伯尼爾公約》所採用的「自動保護原則」,即使不作版權聲明,也受到保護。但無論是那一個公約,政府文告、領袖述著、新聞報導評論等,都是可以善意使用,亦即不受版權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