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及檢察院無依行政法官要求糾正不當代理 中院駁回特區對有線上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日前,中級法院審理了特區政府就行政法院初端駁回其就解決有線專營合同糾紛,所作仲裁裁決提起的上訴案。
前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同,向特區政府發函並提起以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請求,要求就特區政府不履行保障承批企業專營權的義務,並令其造成大量損失的行為作出仲裁。二○一一年底,由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和特區政府各自指定的仲裁員,以及由雙方共同選定的一名主席組成了仲裁庭。去年底,仲裁庭對特區政府與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一案作出裁決,裁定被訴人特區政府因長期不履行專營合同,賠償原訴人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二億元;特區政府針對此裁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未按行政法院要求
行政法院法官在今年四月的初端批示中認為,因原告特區政府處於不規則被代表狀況,而且經邀請補正仍不獲處理,檢察院也沒有在指定期間內對此糾正,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30條第1款C項及第413條C項的規定,決定以延訴抗辯——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訴訟能力為由,拒絕審理有關請求,並駁回就仲裁裁決針對被告(有線)的起訴;特區政府不服此初端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應由檢察院作代表
中級法院認為此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在撤銷仲裁裁決之訴中,特區政府是由法學士或律師代理,還是應由檢察院作代表。合議庭綜合分析了現行法律對檢察院職責及權限的規範、自願仲裁和行政訴訟的法律制度後,認為由檢察院在法院中代表特區政府屬一般制度。如屬《行政訴訟法典》第4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情況,則容許由律師或法學士代表澳門特區參與訴訟,如屬該條第4款規定的其他情況,則必須由檢察院代理。該案的情況為第29 / 96 / M號法令第38條所指的撤銷之訴,屬於《行政訴訟法典》第97條F項所列的類別,亦即屬於《行政訴訟法典》第4條第4款所指的其他情況,必須由檢察院代表特區政府。因此,澳門特區及檢察院沒有依照行政法院法官的要求,在指定期間內糾正不當代理,其結果祇能是駁回起訴。綜上所述,中級法院確認了被上訴的決定,並駁回特區政府針對有線公司提起的上訴。